物業費按時繳納是每個業主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不交物業費不僅是對已繳費業主造成權益侵害,更是對自己資産的不負責任!
拖欠物業費→物業無力運營→小區服務更差→拒交物業費,這樣的死循環其實受傷的是業主,在業主取得“勝利”後,往往換來的是垃圾成山、設施設備廢舊、無數安全隐患的“掉價樓盤”,任何導緻不交物業費的原因都應該理智的并通過合理渠道來協商解決,不交物業費其實是對自己房屋資産的不負責任。
沒入住,不交!
王先生購買的新房馬上就要交房了,可工作忙又要出差,一走就是幾個月。交房的事托付給了王母,可物業費王先生想暫時不交,畢竟自己這段時間都不會入住,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的服務。
解讀:
發改委,建設部頒布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一般包括: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産折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費用;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觀點:
從物業費含蓋的内容來看,因爲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産折舊等,都是物業管理的組成部分。所以業主在購買房屋以後,不管住與不住,都應該繳納物業費,這一點不容置疑。
對物業服務不滿意,不交!
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混亂,衛生狀況很差,盜 竊案件頻頻發生,業主們有意見,采取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方式表達不滿,還有多個業主聯合簽名要求更換物業。可是,物業公司反而把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告上法庭,不僅要其補交所有物業管理費,還要追加滞納金。
解讀:
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标準,說明服務質量不到位。小區物業服務質量問題,應該由小區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出現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的問題,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改聘其他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小區。
觀點:
一旦進入了司法程序,合同約定就成了依據,若無明确的服務質量不到位的證據,那拒交物業費也是屬于違反合同約定的,反之,有足夠證據表明物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來服務,那麽法律也将會做出相應的裁決。
物業公司應協助業主盡快成立業主委員會,加強業主與物業之間的溝通,推動對服務質量的完善與調整。通過與業主委員會的溝通來解決和協商服務與交費等糾紛事項。
法不責衆,跟風不交!
剛開始有兩三家業主不交費,物業一般不會采取強制性措施。但是這兩三家不交物業費會給已經交了的業主起到不好的“模範帶頭”作用,許多本就不願交納物業費的業主看到别人不交也沒事,就開始模仿。
你不交不是沒事嗎,我也不交,這種影響就像傳染病,有很多業主跟風。但久而久之,越來越多的人加入不交費的行列,物業費就更加難收。
解讀:
物業和業主的目的是一緻的。通過物業的管理工作,業主達到房産的保值,增值;而物業可以通過管理樹立自己的品 牌。如果因不交物業費而造成物業服務跟不上,導緻房産貶值的話,業主的利益就會有更大的損失。
觀點:
不交物業費對其他業主具有自然的誘惑力,不交費可能被跟風的業主認爲是一種可以取巧的機會;對欠費業主來說,他需要動員周圍的鄰居也拒絕交費,以達到法不責衆的效果;其實,業主個人不交費,自己的房産得不到有效維護,損失的是自己的利益。交了費業主自然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改善服務。不交費,按法律規定都沒有資格當業主委員會委員,如果因此造成小區成立不了業主委員會,那業主連轟走自己不滿意的物業公司都無法做到,還會被物業告上法庭。